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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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泰安恒茂机械有限公司 滕州市级翔(集团)级索煤矿 山东祥通胶带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82民初7173号 申请人:山东祥通胶带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杜允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滕州市级翔(集团)级索煤矿,住***。 法定代表人:林淑文。 申请人山东祥通胶带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滕州市级翔(集团)级索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滕州市级翔(集团)级索煤矿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者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泰安恒茂机械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山东祥通胶带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所提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祥通胶带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滕州市级翔(集团)级索煤矿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山东祥通胶带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恒露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