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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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648230.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648230.4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乐山居者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15万元的范围内对工程款648230.4元向原告***承担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82元,由被告***、乐山居者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鉴定费用34790元,由原告***承担16395元,被告***承担16395元,被告乐山居者置业有限公司承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