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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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张家港市乐余海越机械厂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乐余海越机械厂、***、***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查封三申请人提供的如下担保财产: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皖L×××××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案外人郭海峰所有的车牌号为皖L×××××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案外人孙钦钦所有的车牌号为苏C×××××东风标致牌小型普通客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