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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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9)川1181民初289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648,230.4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648,230.40元为基数,自从2019年2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乐山居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欠付峨眉山荣基建筑有限公司质保金150,000元范围内对***应付前述第一项款项向***承担支付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282元,由***承担6,982元、乐山居者置业有限公司承担3,300元。鉴定费用34,790元,由***承担16,395元,***承担16,395元,乐山居者置业有限公司承担2,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282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