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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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建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建德市儒意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9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1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不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0-02-10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