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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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利之源建材有限公司 贵州万山腾达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贵州万山腾达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州利之源建材有限公司货款946,954元。 二、由被告贵州万山腾达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州利之源建材有限公司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946,95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86元,由被告贵州万山腾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