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甘露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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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拘留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 |
法院 |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拘留决定书 (2021)川1502司惩10号 被拘留人:***,男,198**年6月**日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龚朝华与***买卖合同利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其行为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为了确保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独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人应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