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贵州黔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2民初27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借款人皮焕方在原告贵州黔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

二、撤销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2民初27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贵州黔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上诉人贵州黔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利息和罚息(2016年3月31日之前的利息100,000元×8.7829‰/月×3月=2,634.87元;2016年3月31日之后的利息和罚息,以实际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8.7829‰的1.5倍,从2016年4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四、驳回上诉人贵州黔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34元,保全费1,62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负担2,400元,被上诉人***负担85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1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负担2,300元,被上诉人***负担1,010元。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义务人不自动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原审法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17
发布日期 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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