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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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习水县城西汽车客运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91622.25元,并从2018年12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给付利息至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34.00元,由原告***承担1134.00元,被告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