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洛阳万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仲平实业有限公司
洛阳傲美家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洛阳仲平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洛阳万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5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5年6月19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被告洛阳傲美家具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洛阳万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洛阳仲平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9-24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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