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洛阳盈众汽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3民初46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3民初469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3民初46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伤残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55634.78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受理费负担维持,二审受理费1013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