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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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 阳朔县矮山兴发钢材店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阳朔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1000元的财产; 二、冻结***在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账号62×××86内的银行存款21000元。 三、上述财产动产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30元,由申请人阳朔县矮山兴发钢材店预交。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申请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申请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