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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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 三明市第二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清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53,721.69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1,964.17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9.70元,减半收取计1,509.85元,由***负担810.85元,***负担6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