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中文传媒艺术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西中文传媒艺术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两原告***、***借款本金3707600元及利息370760元;

二、被告江西中文传媒艺术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两原告***、***违约金(自2019年1月13日起以77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自2019年3月9日起以29376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两项违约金合计最高不得超过1853800元);

三、驳回两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20元(两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西中文传媒艺术品有限公司负担21900元,两原告***、***共同负担110元,退回两原告220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4
发布日期 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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