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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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借款利息48,500元;被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利息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28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即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书面申请。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