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甲集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甘2924民初411号 原告:广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甲集信用社,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4926340586H。 负责人:马占英,系该社主任。 被告:***,男,东乡族,生于1989年4月**日,住***。 被告:***,男,东乡族,生于1990年5月**日,住***。 原告广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甲集信用社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甲集信用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41000元,偿付利息及逾期利息(2017年2月27日至2021年4月14日)20328.05元,以上两项合计61328.05元,其余利息及逾期利息判止本清息结;2.判令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2月14日,被告***因百货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申请借款,并由被告***提供担保。经原告审查被告及保证人符合贷款条件及担保条件,2017年2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第二条第四项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0.20%,第二条第五项约定贷款期限为24个月,第二条第六项1、2、3目约定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约定收取逾期利息、计收复利。被告***在担保合同上签了字。2017年2月27日,原告将贷款100000元转入被告***在信用社开设的账户内。借款后被告未能按期清偿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偿还了部分本金及部分利息,剩余部分被告仍未偿还,被告***作为担保人也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酿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偿还原告广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甲集信用社借款本金41000元及利息20328.05元(利息截止2021年4月14日),限于2021年5月16日前偿还2000元,后每月16日前偿还2000元,至本息结清止;如被告不按期履行上述任一到期案款,原告可申请全案执行; 二、被告***对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4元,减半收取667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彪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马正海 |
| 裁判日期 | 2021-04-14 |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