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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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靖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7年5月4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15);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利息61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2元,减半收取计39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