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金满疆肥业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金中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金满疆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金中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燃料款67,900元;

二、驳回原告新疆金中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9元,由被告新疆金满疆肥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裁判日期 2019-10-08
发布日期 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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