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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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正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新疆益豪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辰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辰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密市正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 二、被告新疆辰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密市正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借款400000元的借期内利息10000元。 三、被告新疆辰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密市正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6000元。 四、被告新疆辰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密市正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借款400000元的逾期利息,利息自2018年3月30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八、驳回原告哈密市正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新疆益豪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50元,由被告新疆辰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日期 | 2020-0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