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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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华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哈密分公司 新疆华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依法解除原告献县东海建材租赁站与被告新疆华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哈密分公司于2011年8月15日签订的《建筑设备材料租赁合同》。 二、被告新疆华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哈密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献县东海建材租赁站支付租赁费61098.85元,违约金12219.77元,合计73318.62元。 三、被告新疆华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哈密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献县东海建材租赁站赔偿租赁物损失156元。 四、新疆华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以上判决(2)、(3)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计825元,由原告献县东海建材租赁站负担7元,由被告新疆华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哈密分公司负担8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5 |
发布日期 | 2020-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