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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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金豹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金豹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30000元。 二、被告新疆金豹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30000元的利息损失(自2018年11月1日至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邮寄送达费120元,公告费460元,均由被告新疆金豹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20-0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