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投资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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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双丰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投资纠纷 |
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双丰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退还原告***剩余合作建房款569500元。 二、被告新疆双丰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退还原告***合作建房款569500元的利息,利息自2016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96元,减半收取4748元,邮寄送达费30元,由被告新疆双丰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23 |
发布日期 | 2020-0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