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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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诚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 新疆亚通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新疆亚通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20328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新疆亚通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60164.5元。 三、驳回原告新疆亚通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67元,由原告新疆亚通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696元,由被告***负担16171元。原、被告已向鉴定机构交付的鉴定费由各自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发布日期 | 2020-0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