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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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中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 新疆中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中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40000元,共计24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邮寄送达费150元,由被告新疆中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8 |
发布日期 | 2020-0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