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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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正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伊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屹玖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密市正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资金205198.84元。 二、被告新疆屹玖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密市正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205198.84元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378元,邮寄送达费60元,公告费360元,均由新疆屹玖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