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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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建工集团新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哈密重力混凝土福利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建工集团新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哈密重力混凝土福利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83652.5元; 二、被告新疆建工集团新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哈密重力混凝土福利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83652.5元的利息,(利息自2018年11月2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万分之八计算); 三、被告***对判决第一、第二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36元,减半收取计6818元,由原告哈密重力混凝土福利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50元,由被告新疆建工集团新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5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6 |
发布日期 | 2020-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