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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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2019)闽0423民初3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1964.17元”; 二、撤销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2019)闽0423民初33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2019)闽0423民初3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36955.59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396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