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万华天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奎屯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奎屯支行贷款本金86,907.96元、利息156.14元(截至2019年7月22日)及至贷款本金付清之日利息(以未还贷款本金86,907.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085%从2019年7月23日起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奎屯支行公告费320元;

三、被告新疆万华天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30元,由被告***、***、新疆万华天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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