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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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22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22000元的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邮寄送达费30元,公告费460元,均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4 |
发布日期 | 2020-0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