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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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忠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分公司 新疆忠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25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25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新疆忠泰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市伊州区回城乡人民政府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新疆忠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分公司、新疆忠泰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市伊州区回城乡人民政府承担律师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0元,邮寄送达费130元,公告费460元,由被告***、新疆忠泰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市伊州区回城乡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3 |
发布日期 | 2020-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