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 山西新光华铸管有限公司 泊头市志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文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山西新光华铸管有限公司、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与被告泊头市志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之间的产品购销合同; 二、被告泊头市志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山西新光华铸管有限公司、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损失8394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52元,由被告泊头市志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