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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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瑞康温宏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瑞康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国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文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江苏国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瑞康温宏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山西瑞康温宏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国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保证金30000元、工程价款730000元、停工损失112000元,共计872000元,并承担从2017年8月2日起至执行完毕止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江苏国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80元,由原告江苏国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被告山西瑞康温宏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6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