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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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702民初19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702民初1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阳春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58410.36元给***。 三、变更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702民初1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无责任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6608.20元给***。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55元,由***负担964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阳春支公司负担1186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负担1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阳春支公司负担950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