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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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 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藤门出国留学服务(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8,000元,期限自冻结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如冻结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910元,由申请人***负担(已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2-08 |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