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陕西人达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省种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人达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省种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105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5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11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被告陕西人达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省种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执行费9759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陕西省种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6147元,由被告陕西人达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