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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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彝良县交通运输局与被告(反诉原告)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2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2011年12月28日签订的《昭通彝良县二级汽车客运站变更增加工程补充协议》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由被告(反诉原告)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彝良县交通运输局损失10789096.8元; 三、由被告云南易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彝良县交通运输局损失2697024.2元; 四、由原告(反诉被告)彝良县交通运输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1086100.91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彝良县交通运输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2303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彝良县交通运输局承担2469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78675元,由云南易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1966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838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109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彝良县交通运输局承担7287元。减少诉讼请求部分案件受理费96944元,退还原告(反诉被告)彝良县交通运输局。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