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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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台县连上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价款148,956元,给付利息11,947.5元,并承担利息以148,956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9日至款项还清为止,按年利率3.85%计付; 二、被告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保全费1331元,保全保险费300元,合计163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3元,减半收取计1771元,由被告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主),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