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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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延边绿洲化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龙井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