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四川浩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中江县太和建筑工程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浩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江县仓山镇开发的金鑫商住大厦如下房屋予以查封(1栋:1-1号、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2栋: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1-9号、1-10号)。 二、对担保人张春亚所有的新房权证监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省中江县太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