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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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青01民终30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青01民终30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吕飞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白占琴、苏强50000元,并承担自本案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所欠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53元,由***、吕飞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06元,由***、吕飞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4-07 |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