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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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青0104执522号 申请执行人贺虎安、马占成、任启鹏与被执行人陈双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依法作出的(2020)青0104民初55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三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三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工资及运砖费、诉讼费共计70557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后被执行人向三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全部案款70557元。鉴于本案案款已全部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0)青0104民初55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实现。本案执行费958元,已从被执行人账户扣划后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青0104执522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