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煌盛管业有限公司
四川东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江县供水管理总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四川煌盛管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1126323.21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38.00元,减半收取计7469.00元,由被告中江县供水管理总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20-03-1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