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宇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四川宇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12月8日签订的《汽车以租代购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宇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864元及逾期租金2022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宇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返还车牌号为川A×××××的现代牌汽车一辆及其机动车行驶证。 四、驳回四川宇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