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资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1653.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以及本案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