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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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案按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逾期交纳的案件上诉费9500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1-02-26 |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