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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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72000元,并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原告***对被告***所有的位于珠海市××××××××××××车位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5000元及财产保全担保费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56元,保全费2305元,合计896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30
发布日期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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