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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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贤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安西部绿色橡胶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查封、扣押、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贤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长科的银行存款、收入、财产,金额以268096.6元为限。 二、上述冻结、查封、扣押、划拨、扣留、提取,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三、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逾期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