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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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全县久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天全县久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6872.5元,并支付从2018年6月28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四川鑫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5元(已减半),由被告***、被告四川鑫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0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