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遂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728执135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吕二慧,女,1980年11月30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1979年01月11出生,住***。 本院在执行吕二慧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62****7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734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袁毅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冰 |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