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4-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728执135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吕二慧,女,1980年11月30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1979年01月11出生,住***。

本院在执行吕二慧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62****7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734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袁毅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冰

裁判日期 2020-12-31
发布日期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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