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威远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能投物资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623民初460号 原告:四川能投物资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064347580B。 法定代表人:张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余章,四川仁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永江,四川仁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远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472744872X4。 法定代表人:李尚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四川能投物资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威远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四川能投物资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四川能投物资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包和平 二零二零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褚婷嫔 |
裁判日期 | 2020-02-04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